國家醫保局:關于推進“互聯網+”醫保服務指導意見的6大關鍵點!(附原文)
來源:中國醫療保險 夢瑤
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就《指導意見》解讀如下。
一、
有關部門對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提出指導意見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方便廣大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減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風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疫情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提出指導意見。
為了確保政策順利落地,相關部門要做好“互聯網+”醫保服務政策宣傳,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準確解讀相關政策。要提供必要的電話和網上咨詢服務,及時為群眾解答有關問題。要做好疫情期間系統上線、完善應用、情況上報、評估總結等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做法,逐步向有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地區推廣,更好為廣大參保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
二、
哪些“互聯網+”醫療服務費用可以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首先,需要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方可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自愿原則,與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補充協議后,其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復診服務可納入醫?;鹬Ц斗秶?/p>
其次,相關價格和支付政策要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落實,即“公立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復診,由不同級別醫務人員提供服務,均按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復診服務,參照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的價格和支付政策進行結算。
三、
“互聯網+”醫保服務通過什么途徑實現?
廣大參保人可使用“醫保電子憑證”實現互聯網醫保服務無卡辦理。醫保電子憑據是參保人的電子身份憑據,由國家醫保局一致簽發,實際上便是一個動態二維碼,現在能夠經過國家醫療保障局APP、支付寶、微信這三個途徑來申領。
目前,醫保電子憑證已在河北、吉林、黑龍江、上海、福建、山東、廣東七個省(市)的部分城市試點運行。未開通省份暫不具備開通條件的,保持現有信息系統穩定,避免重復建設、分散建設。
四、
“互聯網+”醫保服務能夠為疫情期間“不見面”購藥提供哪些便利?
參保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在線開具的處方,可以在本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參保人僅需按照所在地區規定的醫保政策和標準支付個人需要承擔的費用即可。有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可以在保障患者用藥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自助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單位等方式,讓患者能夠享受“不見面”購藥的便利,減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風險。
此外,為進一步滿足慢性病患者的在疫情防控期間的長期購藥需求,相關部門會進一步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優化醫療保障經辦服務推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推動疫情期間實施“長處方”報銷政策,支持醫療機構根據患者實際情況,合理增加單次處方用藥量,減少病人到醫療機構就診配藥次數;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經診治醫院醫生評估后,支持將處方用藥量放寬至3個月,保障參保患者長期用藥需求。
五、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在為患者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特點,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落實線上實名制就醫,配套建立在線處方審核制度、醫療服務行為監管機制,保障診療、用藥合理性。應當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電子病歷、在線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做到診療、處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實現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全程可監控,滿足患者可以在線查詢檢查檢驗結果、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
六、
醫保經辦機構在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工作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首先,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時,應明確納入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范圍、條件、收費和結算標準、支付方式、總額指標管理以及醫療行為監管、處方審核標準等,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其次,醫保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密切配合、做好對接,對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在線處方藥費等實現在線醫保結算。
附政策原文: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 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方便廣大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減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風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疫情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自愿原則,與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補充協議后,其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復診服務可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規定,落實相關價格和支付政策。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復診服務,參照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的價格和支付政策進行結算。
二、鼓勵定點醫藥機構提供“不見面”購藥服務
落實“長處方”的醫保報銷政策。積極推進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落地。參保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在線開具的處方,可以在本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探索推進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直接結算,按照統籌地區規定的醫保政策和標準,分別由個人和醫?;疬M行結算,助力疫情防控。鼓勵定點醫藥機構在保障患者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創新配送方式,減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風險。
三、完善經辦服務
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時,應明確納入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范圍、條件、收費和結算標準、支付方式、總額指標管理以及醫療行為監管、處方審核標準等,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密切配合、做好對接,對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在線處方藥費等實現在線醫保結算。
四、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
使用醫保電子憑證實現互聯網醫保服務無卡辦理。前期已經開通醫保電子憑證實現互聯網醫保服務的省份,繼續做好推廣應用工作。未開通醫保電子憑證的省份,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全面推廣應用醫保電子憑證的通知》(醫保辦〔2020〕10號)要求開展工作;未開通省份暫不具備開通條件的,保持現有信息系統穩定,避免重復建設、分散建設。同步做好互聯網醫保服務有關數據的網絡安全工作,防止數據泄露。
五、加強醫保基金監管
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特點,落實線上實名制就醫,配套建立在線處方審核制度、醫療服務行為監管機制,保障診療、用藥合理性,防止虛構醫療服務,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電子病歷、在線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做到診療、處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實現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全程可監控,滿足患者可以在線查詢檢查檢驗結果、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
六、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要做好“互聯網+”醫保服務政策宣傳,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準確解讀相關政策。要提供必要的電話和網上咨詢服務,及時為群眾解答有關問題。要做好疫情期間系統上線、完善應用、情況上報、評估總結等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做法,逐步向有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地區推廣,更好為廣大參保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8日